美国最高法院对TikTok裁决的三个重要教训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作者:安德鲁·K·伍兹,原文标题:《拨开迷雾:美最高法院对 TikTok 裁决的三个重要教训——互联网国界之争》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5年1月17日,毫无悬念地一致裁定TikTok禁令合宪。在此之后,TikTok经历了关停、重启的转折,以及特朗普推迟禁令的承诺以及50%的合资提议,仍旧让这一禁令及TikTok的前途扑朔迷离。

然而,有一点是确定的:美国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现在都一致认定 TikTok 构成了国家安全威胁。几十年来,美国最高法院一直站在第一修正案的利益一边,但此次裁决却显著扩大了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名限制言论的权力,这对 TikTok 的影响可能有限,但这项裁决为未来其他压制性政策创造了空间——这很可能成为美国整体历史转向的重要风向标。

以下是笔者从这个还不确定结局的案件中,总结的三个确定且直接的教训:

教训一:美国已经放弃了互联网自由

二十年来,美国的互联网治理模式一直围绕着“互联网自由”的理念建立。这个模糊的理念可以归结为两个具体承诺:一是非监管、市场导向的电子商务模式,二是反审查原则,即主张在全球互联网上享有美国式的言论和表达自由。近年来,这两种理念都受到了攻击,尤其是在世界各地,但美国关闭 TikTok 让人感觉像是这两个原则死亡前的阵痛。

许多国家开始拒绝互联网自由议程的基本理念,认为它不过是美国科技行业和情报机构的施舍。但现在美国政府也认可互联网需要严格监管,边界问题不容忽视。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互联网自由议程的基本主张之一是,许多国家的政权将以国家安全威胁为“借口审查言论”。

然而,禁止 TikTok 都表明美国政府的每个部门都更接近于采纳美国极力反对和抵制的所谓的外国观点,而不是与之相反。

教训二:对于世界其他国家来说,Meta、Google 和 X 就是美国的 TikTok

美国最高法院强调,TikTok 禁令的合理性并非因为 TikTok 的行为,而是因为中国法律——事实上,法院并未将 TikTok 的行为与任何其他社交媒体平台区分开来。法院指出:“TikTok受中国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要求其‘协助或配合’中国政府的‘情报工作’,并确保中国政府‘有权访问和控制该公司持有的私人数据’。”

然而,这句所谓的“分析”可以安在任何一个互联网公司或社交平台身上,也就是说,法院也可以根据美国法律对美国的 Meta 或谷歌做出几乎相同的判决:“Meta 受美国法律管辖,该法律要求其协助或配合美国政府的情报工作,并确保美国政府有权访问和控制该公司持有的私人数据。”

美国公司也须受美国法律的约束,例如《存储通信法案》(尤其是经《CLOUD 法案》修改的法案)以及《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等情报法,这些法律赋予美国政府合法手段来访问客户数据,尤其是外国客户数据,以用于国家安全和情报目的。

关于这一比较的两个重要方面,有一个严肃且悬而未决的问题:相比之下,美国政府通过FISA 702项目等从美国应用程序获得了多少外国人的数据?与此相关的是,在保护外国用户的限制方面,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有何不同?

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忽略了这两个问题。然而,这是会产生后果的。

读到这一判决的其他国家可能会以此为由,为自己对美国科技公司的禁令辩护。如果 TikTok 因为受中国法律管辖而对美国构成威胁,那么美国公司难道不会因为受美国法律管辖而对其他国家构成威胁吗?当然,区别在于这些国家的法律和法治体系所构成的威胁,而不是公司之间的差异。 

这进一步引发了一个问题:对美国来说,什么才是真正的外国科技公司?国会,以及现在的最高法院,一再强调, TikTok 的问题不在于数据实践,而在于它与敌对国家的联系,并最终受敌对国家的控制。但这到底意味着什么?

苹果是全球市值最大的公司,其近 20% 的收入来自“大中华区”;特斯拉来自中国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近四分之一;当埃隆·马斯克收购 Twitter(现称为 X)时,沙特王子阿尔瓦利德·本·塔拉勒 (Alwaleed bin Talal) 支付了 20 亿美元的收购价;卡塔尔投资局支付了 3.75 亿美元……这似乎表明,苹果、特斯拉和 X 极易受到外国压力和控制。它们应该在美国被禁吗?

教训三:曾经,隐私案是言论案;现在,言论案是隐私案?

第一修正案在当今的法律和技术辩论中一致扮演着一种放松管制、洛克纳式的角色。自从第一起涉及互联网的案件“雷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以来,法院就把第一修正案作为互联网监管的巨大障碍。TikTok 案开辟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在言论案件中,法院可能愿意通过专注于数据保护来回避令人困惑的言论问题——如果第一修正案是“反监管”的,那么在言论案件中,将那件归类为“数据隐私”就很可能是“支持监管”的。这确实形成了一个翻转。

最高法院在对“索雷尔诉艾美仕健康案”作出判决时,裁定佛蒙特州一项旨在限制披露医生处方行为的法案(一种隐私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Tiktok 法庭没有引用或讨论索雷尔案,这很奇怪。但从另外一个层面,Tiktok 案就很容易理解:法院正在通过“隐私的视角”来看待“言论案件”。

 

众议院 Tiktok 禁令的共同发起人、威斯康星州共和党众议员迈克·加拉格尔 (Mike Gallagher) 告诉《纽约时报》,该法案实际上是针对外国言论威胁。虽然加拉格尔承认 Tiktok 构成了“监控威胁”,但他表示,他实际更担忧的是“宣传威胁”。

 

有趣的是,法院几乎完全回避了“宣传威胁”,转而关注“监控威胁”。法院表示,禁令的合理性在于“内容中立的理由:防止中国从 1.7 亿美国 TikTok 用户那里收集大量敏感数据”。 这当然是一个理由,但它不是唯一的理由,甚至不是主要的理由。最高法院后来断言,“国会本可以仅基于数据收集的理由就通过受到质疑的条款”,但最高法院为何能够进行这种反事实模拟,尚不清楚。

以“隐私”为由为一项“言论”案件进行裁决,这为美国宪法争议开辟了新的领域。就在近期发布判决的NetChoice 诉 Moody 案中,最高院概述了德克萨斯州和佛罗里达州旨在规范平台内容监管实践的法律所带来的言论自由问题。德克萨斯州和佛罗里达州的律师可能会阅读 TikTok 案,并在考虑隐私保护的情况下修改其法律。 

 

人们还需要一些时间来消化 Tiktok 案的判决。但在新政府上台之初,此案描绘出了一种全新的美国科技政策:一种非常在意“国界”的科技政策;在这种政策中,“外国性”是进行更严格审查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政策中,政府对隐私的担忧将排除言论自由的合理性。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作者:安德鲁·K·伍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