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娃哈哈、默多克等案例谈起:家族财富传承的法律问题指南

2025年7月,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家族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遗产纷争,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这次争论的焦点在于宗庆后遗产继承中一笔超过20亿美元的扑朔迷离的所谓离岸信托的归属问题以及娃哈哈集团29.4%的股权(估值超200亿人民币)分割问题,其总数额之高创下中国家族企业遗产纠纷的新纪录。

在财富的继承纷争中,这并非孤例。《2024中国家族企业传承报告》显示,68%的民营企业家未订立正式遗嘱,其中80%受“忌讳谈论身后事”的传统观念影响,对自己的财富传承没有做出适当的安排。我们认为,财富的传承在其前提上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故结合国内诸多相关案例,复旦商业知识(FBK)特邀信托法专家高凌云教授对民营企业家财富传承中需要关注的诸多问题从法律视角加以阐释,在当下熙攘的舆论争论中,做理性和可规划层面的解读。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复旦商业知识,作者:高凌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文标题:《从娃哈哈、杉杉、张兰、默多克等案例谈起:家族财富传承的法律问题指南》,题图来自:视觉中国(图为当地时间2024年9月18日,美国内华达州里诺,前司法部长比尔·巴尔走出内华达州里诺的瓦肖县法院。默多克在内华达州的一家法院出庭,他们与另外三个孩子面临一场法律纠纷,以决定在默多克死后,拉克兰是否将继续控制他的媒体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强创新、促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众多优秀的民营企业家。这些企业家在为全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为其家族积累了相当量级的财富。随着时间流逝,很多成功的企业家已逐渐步入老龄,事实上从二十多年前开始,企业和企业家的接班继承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话题,涉及财富从一代向二代的转移中有诸多难点和重点需要厘清脉络。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企业家群体中出现突发的身故情况,却往往因为没有事先做好法律和财产上的规划导致其家人因抢夺遗产而对簿公堂,同时也深深损害了企业的发展,令人扼腕。例如,此前杉杉集团创始人郑永刚在没有留下遗嘱和任何其他财产安排的情况下意外离世后,其长子与现任配偶因争夺企业控制权展开诸多争斗。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高净值人群对财富传承与管理的概念还不太了解的话,那么在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完善的今天,还不能充分利用这些法律规则为自己的家庭和企业保驾护航则有些说不过去了。

一般认为可以保障企业家财富传承的最基础的法律工具是遗嘱和信托。

一、为什么要写遗嘱?因为死亡与明天不知哪个先来

以前很多人讳言生死,总把写遗嘱当作不吉利的事情。然而近年来各种事故层出不穷,空难、地震、疫情……很多人已经意识到提前对身后事进行安排是对所爱的人负责任的表现。

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任何其他安排,那么一个人的财产在百年之后是要根据《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的,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另一半作为遗产,与死者的其他个人财产一起,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人头均分。显然,如果遗产中涉及企业股权,年迈的父母、未成年的孩子都有可能会取得股份和投票权,这种分配方式基本上没法顾及企业的持续发展。

如果企业家生前经慎重考虑立下遗嘱,则可以把不动产、股权、现金等各类资产都进行规划,确定如何分配。

均瑶集团创始人的股份分配

例如2004年均瑶集团原董事长王均瑶于38岁英年早逝,但他去世之前已经在病床上立好了遗嘱,将企业股权的分配写得清清楚楚,把自己本人拥有的50%的企业股份分给长子38.5%,给配偶和两个未成年子女1.5%,另外给两个兄弟每人5%,这样分配的结果是两个兄弟持有的股份总额达到60%,从而使得企业管理交接顺利,企业发展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如果没有这份遗嘱,他身故后这些股份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而企业的发展将处于控制权未知的状态。

立遗嘱的程序非常简单,可以自己亲笔手写一份遗嘱,在每一页上亲笔签上姓名、年月日即可,然后放到一个将来其他人能够找得到的地方。如果不是自己亲笔手写,而是打印的遗嘱,在法律上属于“代书”遗嘱,这种遗嘱除了需要立遗嘱人的签名和年月日外,还需要两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根据《民法典》,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岁且精神状态正常),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而言,律师、单位同事或者邻居等其他人,只要根据遗嘱不会取得遗产,并且没有对立遗嘱人施加威胁或压力,都可以是合格的见证人。

网传娃哈哈宗庆后的遗嘱

最近,有网传称娃哈哈老董事长宗庆后曾于2020年写下遗嘱,由两名公司高管见证。如果这份传言中的遗嘱属实,并且签名等都符合要求,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遗嘱。有些自媒体说这份遗嘱没有家人在场或见证,因而无效。这种说法是无稽之谈,没有法律根据。如上所述,如果有家人见证,反而可能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遗嘱无效。

除上述亲笔遗嘱和代书遗嘱外,还可以到公证处去办理遗嘱。公证处更加专业,并且能对遗嘱长期保存,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公证遗嘱证据性更强,在避免身后子孙争夺遗产方面起到的保护作用更大。

立遗嘱也有一些注意事项。首先,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一定要在身体健康、神志清楚时立好,不要等到病入膏肓再考虑。立遗嘱时当事人也不能受任何人胁迫或有不当影响,否则遗嘱无效。另外,在当事人立遗嘱时,要特别留意不仅要考虑好具体哪些财产给哪位继承人,还需要更进一步考虑到如果这位继承人也身故了(家庭成员同时在一个事故中遇难的案例也不鲜见),这笔财产将交给谁。

在这方面,我们或许应该学习下西方人的坦然。他们往往会在遗嘱中写下:“我的财产中XXX万元给我的儿子,如果我去世时儿子不在了,则给我所有当时还在世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如果我去世时没有任何后代在世,则给XXX(朋友或慈善组织)。”

最后一点,遗嘱直到立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这意味着,每一份遗嘱都有可能被之后的新遗嘱所取代。正因为此,生前设立信托能够提供更确定的保障。因为信托财产将被排除于遗产范围之外,换言之,只要设立了信托,遗嘱就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二、为什么要设信托?——因为信托具有资产隔离功能

有些家庭或许认为有遗嘱就可以解决财富传递问题,但遗嘱只能帮助确认把你的具体哪些财产给到哪位受益人,之后的问题遗嘱就管不着了

比如,有时企业家既想让所有子女平均享受股份分红,但又清楚不是每个子女都有能力接班,甚至二代里一个愿意接班或能够接班的后代都没有,这时遗嘱的作用就会非常有限。再如,企业家婚姻关系复杂、家庭成员繁多,尤其有婚外生子,或者有子女未成年或有残障的情况,如何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不被监护人占有,或者家族财富不会被子女未来的配偶分走,即便在遗嘱中注明遗产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也不可能完全达到目的。倘若某个继承人今后深陷赌博等恶习,有多少家财也会被挥霍一空时,只有信托才能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高净值人士,遗嘱加信托是最基本的财富传承保障。

所谓信托,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你想把财产给一个人(比如孩子),但此人目前不具备掌管财产的条件(比如未成年),于是你就把财产给另外一方(例如亲戚或信托公司),让其代为持有财产,为受益人(孩子)的利益管理这笔财产,并等到受益人成年之后再把财产交给他。

信托之所以能起到资产隔离作用,主要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换言之,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可能成为独立的财产,不受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但是信托财产独立这个规则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财产要独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股权、资金、企业的应收账款等。而股票的未来收益,或者某栋未建成的大楼未来的售楼款,都不确定,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必须是信托设立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即财产来源必须合法,还必须是信托设立人有权处分、未被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果财产系非法所得,信托设立人无权处分,那么该财产就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第三,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这意味着不能以逃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合法,设立信托之时并没有资不抵债,在信托设立的一段合理时间之后才发生债务,那就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信托的有效性,也不应否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四,信托设立人必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且自己不能保留撤销权或者控制权,否则信托财产也会被执行。

以上条件不具备,信托财产就不独立,信托就会被“击穿”。

三、这些年家族信托踩过的“坑”

近年来,时有听闻某某信托被击穿、资金被法院执行等消息,有些来自境内,有些来自境外。每次案件一发生,就会有“信托财产不独立了”的非议。其实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信托的失败,都是有法律规律可循的。

武汉信托财产被执行案

几年前武汉有个案件,一位男当事人为其婚外情人及子女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后来他的债权人要求法院冻结了信托财产。仔细研究可知,这个信托的财产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信托的设立违背了公序良俗,另外这位男士也保留了控制权,可以随意更换信托受益人,因此信托财产被执行也是于法有据。

南通信托基金被执行案

最近,网络上议论纷纷的2023年南通信托基金案,因信托财产涉及合同欺诈所得款,被法院执行。虽然这个案件中涉及的规划结构是否真正的信托目前尚未可知(是否为信托并不取决于名称中是否有“信托”字样),但即使是信托,由于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信托无效,其资产也得不到保障。

山东家族信托财产被执行案

2025年还有一桩山东的信托被“击穿”案件,涉及非法行医资产进入家族信托。同样,信托财产因来源不合法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俏江南信托被击穿案

2014年,俏江南原董事长张兰在面临仲裁程序之际,匆忙于库克群岛设立了一个离岸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她的儿子汪小菲及其后代。另外,在将2.54亿美元的信托资金打入信托账户后,她一直保留着对信托资产的无限制的实质控制权,可以自由操作账户,并在收到香港法院的冻结令后转移信托账户资金。新加坡法院认为她涉嫌逃避债务,规避法律,并可随意动用信托资金,因此认定所谓的家族信托财产是张兰的个人财产,不独立,可以被债权人追索。

前面说过,要想让信托有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托设立人必须彻底放弃控制权,否则信托就很容易被击穿。但事情总有两面。如果当事人彻底放弃了控制权,也就牺牲了信托的灵活性,将来一旦信托设立人想修改信托或者做出变通的时候,在法律上也就变得几乎不可能了,默多克家族的信托就是一个例子。

默多克信托:缺少灵活性的信托

美国著名媒体大亨默多克至今五婚六子,在与第二任妻子离婚时,订立遗嘱,设立家族信托,将资产以及媒体帝国的控制权由当时的两儿两女平分。后来2004年他又把与邓文迪的两个未成年的女儿纳入信托,形成六个子信托,六人平均分配默多克的股份,但只有四位成年子女才有投票权。他自己有四票,其他四个成年子女一人一票,等他死后,自己的四票平均分给四个子女,那么每个子女一人两票。

这个信托于2030年到期,到期前默多克本人也不能修改。这是一个信托设立人放弃控制权的有效信托的典范。因为放弃了控制权,信托财产才能独立,信托设立人也不必为信托财产纳税。

然而事情不断变化,本来他青睐的次子与他政见分歧越来越大,于是他转而站在长子一边,想帮助长子取得更多投票权,以便维护他的媒体帝国的政治倾向与未来发展。然而,由于他对信托没有任何控制权,事情变得非常艰难。后来律师帮他在信托文件中找到一条,允许其对任何成年子女的子信托进行更改,“只要他认为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他请了美国最好的律师,结果在法庭上还是输了官司。默多克试图说服法官相信他修改信托的目的是保障家族资产价值,从而惠及所有受益人。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他的目的并非为了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而仅仅是为了家族财产的利益。

这个案例也值得高净值人士深思。信托不是千篇一律的,设立信托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了让自己保持一定的控制权从而保证信托的灵活性,还是放弃控制权从而保证信托财产被隔离保护的安全性?两者之间有冲突时,要一样,必定需要牺牲另外一样。假使信托设立人计划开展高风险投资,那么放弃控制权会更有利;而如果信托设立人的经营路线一向稳健,那么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可能更可取。

订立遗嘱、设立信托涉及生前身后事,需要找专业的律师,也需要任命靠谱的受托人。鲁南制药的案子说明了这一点。

鲁南制药所涉信托:选择受托人不慎

大约十年前在加勒比高等法院审理的鲁南制药股权纠纷案中,提到鲁南制药原董事长赵志全在境外设立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是间接持有鲁南制药部分股份的某海外企业的股权,受益人为其女儿赵龙,受托人为律师王某夫妇。赵志全去世之前多次指示受托人将信托所涉股份转给女儿,但受托人不仅不履行,反而通过新设公司转移信托股权,并私自将自己的女儿增加为受益人之一。经过审理,海外法院最终判定信托股份应转给赵龙。此案充分说明受托人的重要性。

最后,再回到近期处于舆论风口的娃哈哈案例。

娃哈哈掌门人:规划失败还是根本没有规划?

关于这个案件其实我们能确认的事实很少,据外媒报道此次案件是由娃哈哈原董事长宗庆后的所谓三个外籍私生子女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配合正在杭州进行的诉讼进行财产保全,发布禁制令,冻结其父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的“信托”账户,禁止宗庆后长女宗馥莉私自转移账户资金的行为。因此,坊间有声音大呼“信托被击穿了”。

其实,在香港法院进行的诉讼仅仅是程序性和辅助性的,在网络披露的香港高等法院对外公布的案件列表中,该案将于2025年8月1日进行聆讯,公开的聆讯“预计时间”只有5分钟,这也充分说明此案在香港法院只解决是否颁发禁制令问题,并不会对实质案情做出判决。案件主体是在杭州法院进行审理的,因此,若想了解更多案情,应静等杭州法院的判决。

另外,汇丰银行的钱是信托资金的说法已不攻自破,据说新闻爆出后银行声明宗庆后并未在该银行设立信托。目前了解的信息是汇丰银行的账户持有人是一家企业,这家企业是以什么身份开立的账户目前并不知晓。此外,如果汇丰银行真是受托人,那么银行肯定不会轻易违背信义义务让其他人随意转款出去,也不存在宗馥莉转移账户资金就能击穿信托之说。一个合法有效的信托并不会因资金被错误转出而被击穿,因为若受托人违背信义义务,可以追究受托人的责任,不影响信托的效力。

当然,汇丰银行否认宗庆后在该银行设立信托也并不意味着信托肯定不存在,只能证明汇丰银行不是受托人。的确有银行只是信托资金的托管行而并非信托受托人的情况。究竟宗庆后是否在其他地方为其私生子女设立了信托,在没有更多证据之前,一切都是无意义的猜测。

要考察娃哈哈案中是否有信托,首先要了解宗老的安排中是否有信托文件。虽然口头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可能被承认,但金融机构一般不会接受口头信托,必定有书面的信托文件。有了信托文件,才能证明包括信托财产、受益人、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条件等一系列内容。

至于原告私生子女们含糊主张的宗庆后曾口头承诺给他们21亿美元放到信托中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也是枉然。即便真有这么个信托,但是只转了18亿美元进去,信托财产就只有18亿美元,不存在有些自媒体所说的,不满21亿美元则信托不成立一说。若设立信托的其他要件都满足,只要有资金进入,信托即成立。设立信托与赠与的法律要求类似,只做承诺无效,必须实际履行才算数。

目前看来,如果宗庆后并未设立信托,那么他大概就只留下2020年的遗嘱;如果这份遗嘱有效,那么他似乎只处分了海外资产(归宗馥莉所有),对于境内资产如何处置,目前的已知信息中都没有提到。或许他自以为将国内十几家子公司交由私生子女来掌控就已经足够了,然而这种规划在现实中已经证明不堪一击,完全不能与遗嘱和信托相提并论。如果宗老真的没有对财产继承提前做出更具体的安排,那么从财富规划层面来说,对比默多克等海外富豪的财产继承规划实在有相当距离。

当然关于娃哈哈的八卦,无论是信托还是遗嘱,还是要回到前文中提到的合法要件上——所处置的资产必须是宗庆后个人合法所得且有权处分的财产。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则一切传承无从谈起。

诸多实例证明,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已经成为每个家庭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对创一代高净值人士而言更是迫在眉睫的财富规划问题。现在能接受购买保险保障后代利益的人群越来越多,但我们也要意识到在财富继承上,光保险产品保障往往不够,还需要保险金信托及其他财产信托的加持。遗嘱和信托才是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中最基本的标配,可能还需要再加上意定监护设计,做好各项法律意义上的规划,企业家的财富传承问题才能圆满解决。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复旦商业知识,作者:高凌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编辑:谭相宜,审校:宋朝阳